自雍正朝起,為實際解決圓明園興建、維修以及具體運轉過程中的財政問題,清朝統(tǒng)治者特于內(nèi)務府設圓明園銀庫,研究該機構的建成時間、機構管理以及財政職能等具體問題,不僅有益于圓明園興建史及其相應歷史地位的研究,而且對推進內(nèi)務府財政乃至清代財政史研究亦有所助益。
一 圓明園銀庫建成時間考
圓明園銀庫的興建,無疑是配合建設圓明園過程中產(chǎn)生的資金使用需要而產(chǎn)生的。康熙一朝,雖首創(chuàng)園居理政,實際提高了西郊皇家園林的歷史地位,但暢春園財政支出并無專項,亦未獨立核算。暢春園經(jīng)費,往往從專門掌管內(nèi)廷經(jīng)費的內(nèi)務府廣儲司銀庫領取,比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擴建暢春園,內(nèi)務府估算需銀“八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兩九分四厘”,就是申請從廣儲司銀庫領取使用。偶爾也有臨時性的財政支出舉措,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暢春園修建冰窖并鋪路共需銀13226兩,康熙帝命“向當年派往兩淮鹽差的崇文門監(jiān)督每人收取銀3945兩,及其隨行的兩位筆帖式每人收取銀2645兩”。
到雍正朝,皇帝園居地點由暢春園換為圓明園,西郊園林歷史地位發(fā)生內(nèi)部遷移。據(jù)《清世宗實錄》記載,早在即位后的雍正帝正式駐蹕圓明園之前,皇帝已經(jīng)注意到需相應解決因園林遠在西郊而產(chǎn)生的駐防官兵領取錢糧不便問題。雍正二年(1724),“諭戶部:圓明園駐防官兵應領米石,若來京城支領,不無車輛之貲。著行文倉場總督,將應給米石,備貯清河倉,便于給發(fā)支領。”就近領取以解決距離造成的不便,成了雍正帝必然的選擇。
很快,修建圓明園所帶來的大額資金調(diào)配與使用提上日程,雍正三年(1725)二月,皇帝命內(nèi)務府廣儲司取銀三十萬兩供圓明園使用,這筆資金顯然是在廣儲司中預留出來的圓明園建設專用款,具體使用時仍由廣儲司銀庫負責管理并支付。故而,同年四月,允祿奏報建造圓明園八旗兵丁校場內(nèi)箭臺房屋費用之時,“用銀一千七百八十三兩九錢四份四厘,均由廣儲司支付”。由清代內(nèi)務府檔案可見,圓明園官兵添置冬裝所需銀兩、皇室成員往返圓明園雇車費用也從廣儲司領用制錢,而建設所需物料則由工部領用。雍正一朝,雖在廣儲司銀庫中預留了圓明園專項資金,但并未設立獨立運營的圓明園銀庫。
至乾隆朝,更大規(guī)模的圓明園興建工程開始,經(jīng)費使用不便問題日益暴露。畢竟,廣儲司銀庫所在地為紫禁城,與建在西郊的圓明園相距甚遠,不僅涉及人力、物力,還影響資金的使用安全,并且,乾隆一朝,圓明園建設經(jīng)費額度急劇增加,強化了上述隱患。為此,乾隆十四年(1749),獨立的圓明園銀庫宣告建立。據(jù)《欽定總管內(nèi)務府現(xiàn)行則例·圓明園》載:“(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奏準(圓明園)銀庫、器皿庫添設六品庫掌一員,委署庫掌一員”。十五年(1750),又根據(jù)內(nèi)務府銀庫的一般慣例添造“千兩庫法一分,自一兩至五百兩,計十一個;五十兩庫法一分,自五分至二十五兩,計二十一個”,至此,由康熙,經(jīng)雍正,至乾隆,獨立的圓明園銀庫終于建立起來,這不僅標志著圓明園財政在內(nèi)務府財政系統(tǒng)中的獨立,而且也是圓明園歷史地位提高的重要標志之一。
二 圓明園銀庫的機構管理
據(jù)史料可知,圓明園銀庫關涉國家重要財政事務,故自建立之時即已制定了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官員的任命與考察、銀庫管理章程、安全巡查制度等方面的內(nèi)容。
1.官員的任命與考察
銀庫始設六品庫掌一員,六品委署庫掌一員,庫守六員。六品庫掌,任職在圓明園郎中、員外郎、主事、委署主事之下;七品委署庫掌,任職在六品庫掌、六品苑丞之下。除此之外,為防止銀庫官員侵吞自肥,“其庫務仍派協(xié)理官員等值年兼管,每至三年,另行派員更換。”庫掌為實缺,委署庫掌,則“于本處筆帖式內(nèi)委署,無庸出缺。”
至嘉慶十年(1805),又進一步調(diào)整并明確圓明園內(nèi)管理官員之間的升遷線路:“委署主事如遇京察卓異或俸滿之時,以本園實缺六品升用;六品庫掌缺出,七品庫掌、七品苑丞、七品苑副、委署主事升用;七品庫掌、七品苑丞、七品苑副缺出,八品苑副升用;八品苑副缺出,署苑副升用;署苑副缺出,筆帖式升用;筆帖式缺出,學習筆帖式、庫守補放;庫守缺出,候補庫守補放。”這樣一來,圓明園銀庫官員與整個圓明園的管理系統(tǒng)遂渾然一體。
庫守一職,“于內(nèi)務府考取入筒,候補庫守人員并官員子弟內(nèi)家道殷實、通曉文義者兼取,令其專守銀庫、器皿庫行走,伊等行走三年,其中如果有黽勉勤慎者,即以圓明園所屬筆帖式之缺補調(diào)。”乾隆帝要求候補庫守官員出身官宦,家道殷實,并要求在任勤勉謹慎,奉公守法。乾隆十四年原額設庫守六員,后因事務龐雜,不敷使用,遂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添設十二名。俱有頂戴,食二兩錢糧。”于是,圓明園銀庫庫守增至18名,“已敷差委”。至嘉慶十一年(1806),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設定對候缺庫守的管理,“其候缺庫守一項,戴用虛頂,并未奏明,應請概行裁撤。請于現(xiàn)在裁撤之十八名及效力柏唐阿六名酌留六名,作為定額,不給頂戴,遇有庫守缺出,即于此六名內(nèi)挨次奏明充補。嗣后遇有無頂戴候補庫守缺出,應令由內(nèi)務府三旗佐領、管領下出具保結,送交該管王大臣挑補。”道光二年(1822),圓明園庫守又增加了暢春園撥來的委署苑副四員,“與庫守一體當差,遇有筆帖式缺出,與庫守相間補用。”
對圓明園銀庫官員的管理,有較為嚴格的考察制度,遵照內(nèi)務府官員之例,分別優(yōu)劣,編入京察,“不稱職役者,即行斥革;平等供職者,視其行走年份歸班升補外,如果有才堪辦事,行走勤慎,迥出尋常者,照京察一等冊之例,不拘年份,即行注冊,與應升人員一體錄用。”
2.銀庫管理章程
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一月,制定了圓明園銀庫的管理章程[],具體規(guī)定了銀庫的管理要求和銀庫資金的一般性使用原則。
第一,銀庫官員應詳細登記每筆款項,每年年底將圓明園銀庫舊管、新收、實際使用錢款數(shù)目逐條繕寫入黃冊,以備查考;
第二,銀庫資金的管理,每年收入銀兩以庫平存庫,如動支后有余剩,歸入正項;
第三,圓明園銀庫每年收入房地租銀約計五百余兩,作為園庭內(nèi)歲修專用經(jīng)費,如有不敷,方可動支正項;
第四,每五年奏請皇帝派員查庫。
3.銀庫安全巡查制度
為保障銀庫資金安全,乾隆二十七年(1762)規(guī)定:“圓明園銀庫庫掌、庫守等嗣后俱令在銀庫院內(nèi)輪班值宿。每班派庫掌一員、庫守一員,帶領園戶六名值宿專管,仍令銀庫值年郎中等不時稽查。至綠營員弁仍照舊每日令千、把總一員帶領營兵十名協(xié)同值宿之庫掌等巡察看守,并令該參將、守備不時加意巡查。”
綜上可知,圓明園銀庫,有著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有助于其財政職能的發(fā)揮和實際的資金運轉。
三 圓明園銀庫的財政職能
圓明園銀庫,就資金功能而言,主要有三大功能,即儲備匯聚資金、動支使用資金和發(fā)商生息與資本運轉。圓明園銀庫是儲備和匯聚資金的金庫。銀庫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內(nèi)務府廣儲司經(jīng)費預撥款、圓明園經(jīng)營所得、內(nèi)務府經(jīng)營所得撥給款、關稅及鹽當盈余、罰沒銀兩和商人、官員捐獻等,前人已有相關研究,本文不一一贅述。就具體的資金動支使用途徑來說,初衷當然是為了解決圓明園專項建設資金使用不便問題,但實際上,圓明園銀庫資金的使用范圍遠遠超過圓明園建設專項,并且,隨著銀庫的日益穩(wěn)固以及清代財政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圓明園銀庫的財政職能日益擴大。
首先,圓明園銀庫資金的支出于不僅限于圓明園專項建設。乾隆一朝,圓明園銀庫除了供圓明園建設及運轉使用外,也供其他行宮建設之用。如,在《清宮熱河檔案》中記載,乾隆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內(nèi)務府大臣三合上奏,避暑山莊萬樹園興建廟宇所需“銀二萬一千八百兩二錢六分六厘,請向圓明園銀庫支領。”乾隆四十三年(1778),建設釣魚臺行宮物料工價銀五萬七百八十八兩六錢五分五厘,也是由圓明園銀庫支領[]。到嘉慶十五年(1810)挑挖大通橋至通州石壩、土壩一帶河道,為堵截上游河道來水,于西直門角樓等處筑壩六道,按例估計銀一千一百余兩,“在于圓明園銀庫平余項下動支”。嘉慶二十二年(1817)還正式規(guī)定:“嗣后三山、暢春園等處應領銀兩著由圓明園支領。”這些,都充分說明,圓明園銀庫內(nèi)資金不僅僅供修建圓明園使用。
其次,圓明園銀庫與內(nèi)務府廣儲司銀庫以及戶部銀庫有著密切的協(xié)同關系。廣儲司銀庫和戶部銀庫是圓明園銀庫的上級金庫,也是其經(jīng)費的主要來源渠道。如圓明園銀庫存銀不敷支發(fā),可向皇帝奏明,將廣儲司銀庫[]或戶部銀庫存銀撥給。特殊情況下,圓明園銀庫也可協(xié)濟廣儲司銀庫或戶部銀庫。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七月二十六日,皇帝令“將圓明園銀庫內(nèi)撥銀五十萬兩,造辦處撥銀三十萬兩,廣儲司撥銀二十萬兩,交戶部銀庫,以備撥用。”圓明園銀庫還具有協(xié)濟戶部銀庫的職能,當然,這在乾隆朝還是較為罕見的。據(jù)《清實錄》記載,乾隆朝戶部存銀常有數(shù)千萬兩之多,大多時候都可以保持收支平衡,圓明園銀庫存銀數(shù)量很難與之相比,雖曾撥付大量白銀給戶部銀庫,但發(fā)揮的財政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嘉道之后,隨著清朝財政經(jīng)濟狀況的變化,圓明園銀庫的協(xié)濟功能體現(xiàn)得更為顯著。嘉慶十八年(1813)九月三十日,圓明園銀庫撥銀二十萬兩給戶部;嘉慶二十一年(1816),圓明園撥銀二十萬兩給盛京;嘉慶二十五年(1820),因廣儲司銀庫存銀不多,圓明園銀庫撥給銀二十萬兩,以備其支用;道光元年(1821),為解決廣儲司銀庫存銀的問題,道光帝甚至下令一向交解給圓明園銀庫的歸功盈余銀兩當年改交廣儲司銀庫。圓明園銀庫撥銀給戶部,有時是先從戶部借款,后予以償還。但無論怎樣,在戶部及廣儲司銀庫庫存出現(xiàn)危機之時,圓明園銀庫有效地發(fā)揮了財政支持作用,以濟其急需,則是事實。
金庫憑借自身資金優(yōu)勢可以進行適當?shù)陌l(fā)商生息,資本運轉,亦為圓明園銀庫的重要財政職能。早在康熙年間,圓明園即建有圓成當一座,“陸續(xù)領過雍和宮、圓明園架本銀二萬二千兩,每兩皆照二分起息”,至乾隆七年(1742),規(guī)定,自該年開始,“銀每兩錢每千起息,銀每十兩前每十千起息,每年所得利息銀兩并用過銀兩數(shù)目統(tǒng)于年終匯總具奏。”圓成當,可謂圓明園銀庫的前身,從此一時期起生息獲利就已經(jīng)是銀庫的重要職能之一。
由檔案史料可見,圓明園銀庫的資本運作個案。乾隆十六年(1751),將賞給云梯營的資生銀五萬兩,交予圓明園銀庫生息。乾隆四十九年(1784),將圓明園銀庫銀二十萬兩交長蘆鹽商生息,“按一分起息,每年交利庫平銀二萬四千兩,遇閏加增,按年解交圓明園庫,以為填補歲修之用。”嘉慶五年(1800)十一月,奏準于圓明園銀庫借銀十萬兩,交兩淮鹽政生息。
圓明園銀庫,作為清代內(nèi)務府管理下的專設銀庫,其建成歷程、機構管理制度及財政職能等不僅具體而微地反映了內(nèi)務府財政乃至清代財政史的相關內(nèi)容,而且還揭示了清代圓明園在財政史上的獨特地位,對于深入發(fā)掘圓明園的歷史價值,具有重要作用。
清代皇家古建筑萬園之園的圓明園銀庫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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